關于新商標法中注冊商標撤銷制度的總結
注冊商標的撤銷,是指國家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對違反商標法及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作出決定或裁定,使原注冊商標專用權歸于消滅的程序。依照我國原《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決定或裁定撤銷注冊商標。2014年5月1日實施的新《商標法》對于注冊商標撤銷制度的有關內容進行了修訂,本文將對比原《商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注冊商標撤銷制度的變化進行梳理總結,具體如下圖所示:
新法下的撤銷理由 | 新法下的撤銷方式 | 舊法下的撤銷理由 | 舊法下的撤銷方式 |
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 | 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依職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商評委依申請) | ||
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 | 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商評委依申請) | ||
自行改變注冊商標 | 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商標局依職權) | 自行改變注冊商標 |
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商標局依職權/申請) |
自行改變注冊人名義 | 自行改變注冊人名義 | ||
自行改變注冊人地址 | 自行改變注冊人地址 | ||
自行改變其他注冊事項 | 自行改變其他注冊事項 | ||
(刪除)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 | |||
(新增)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 |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依申請) | ||
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 | 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的 | ||
<!--[if !vml]--> | (刪除)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
對于以上變化,我們分析如下:
(一)撤銷理由
1.將商標爭議撤銷修改為無效宣告制度
爭議撤銷和商標管理程序中的撤銷在含義、要件及法律后果等方面都是不同的,舊法對爭議制度使用了多個概念,包括爭議、撤銷等,使其與商標管理程序中的撤銷產(chǎn)生混同,這一修改主要是針對舊法對商標爭議制度的定性不夠清晰而作出。
2.刪除了因商品質量問題引起撤銷的規(guī)定
商標與商品具有相對獨立性,各自擁有一套不同的管理制度,不宜相互牽連,因此新法刪除了因商品質量問題可以撤銷注冊商標的這一規(guī)定。
3.刪除了自行轉讓注冊商標引起撤銷的規(guī)定
商標權屬于私權,當事人有權對于自己的商標進行處分,轉讓的核準是為了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共利益,只有在私權的處分行為嚴重損害公共利益時,公權力才能予以干涉,因此不能因為當事人的轉讓未經(jīng)核準,直接導致商標權的喪失。
<!--[if !supportLists]-->4.<!--[endif]-->增加了因使用不當退化為通用名稱而撤銷的情形
在新法的規(guī)定下,對于已成為通用名稱的注冊商標可以選擇以下2種方式予以撤銷:一是依據(jù)《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向商標局申請撤銷,理由是因不當使用而導致喪失顯著性;一是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jù)《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理由是注冊商標本身就缺乏顯著性而應當宣告無效。
5.撤三將“沒有正當理由”明確寫進法條
根據(jù)新法的規(guī)定,注冊商標被提撤三的抗辯理由有:1)有實際使用;2)有不使用的正當理由,而要通過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注冊商標則必須兩者都滿足才能撤銷。
(二)撤銷方式
1.自行改變注冊商標和注冊事項的
因自行改變注冊商標和注冊事項而引起的撤銷,屬于依職權的撤銷,管轄機構為商標局,其撤銷方式的變化有:
1)將舊法中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改為地方工商局,增加了地方工商局對企業(yè)規(guī)范使用商標的管理權限,各地企業(yè)在使用商標時應當更加謹慎。
2)將舊法中責令限期改正與撤銷注冊商標并存的方式,改為責令限期改正是商標局主動撤銷商標的前置程序。但對于未按期改正的,如何從地方工商局通報至商標局撤銷的程序未進行明確規(guī)定。
2.成為商品通用名稱的<!--[if !vml]-->
因成為商品通用名稱而引起的撤銷,屬于依申請的撤銷,申請主體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管轄機構為商標局。根據(jù)《商標法實施條<!--[if !vml]-->
<!--[endif]-->例》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申請撤銷時申請人需附送證據(jù)材料,即申請人對申請撤銷的商標構成通用名稱負有一定的舉證義務。
<!--[if !supportLists]-->3.<!--[endif]-->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
對于因連續(xù)三年未使用而引起的撤銷,原《商標法》規(guī)定的是商標局可以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而新法明確不再責令限期改正而是直接撤銷注冊。
因連續(xù)三年未使用而引起的撤銷,屬于依申請的撤銷,申請主體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管轄機構為商標局,申請時僅需說明有關情況,申請人沒有舉證義務,但根據(jù)《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有時間要求,即自該注冊商標注冊公告之日起滿3年后提出申請。
<!--[if !supportLists]-->(三)<!--[endif]-->撤銷復審
<!--[if !supportLists]-->1.<!--[endif]-->新法將舊法中有權撤銷注冊商標的機構包括商標局和商評委改為僅僅為商標局,對于商標局的撤銷和不撤銷決定規(guī)定可以向商評委提起復審,對商評委的撤銷或不撤銷決定可以向法院訴訟。
<!--[if !supportLists]-->2.<!--[endif]-->根據(jù)《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商評委對撤銷復審案件的審理范圍為:應當針對商標局作出撤銷或者維持注冊商標決定和當事人申請復審時所依據(jù)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審理。
<!--[if !supportLists]-->(四)<!--[endif]-->撤銷后果
<!--[if !supportLists]-->1. <!--[endif]-->撤銷生效
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不復審或不起訴的,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復審決定生效。
<!--[if !supportLists]-->2. <!--[endif]-->撤銷效力
被撤銷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公告之日起終止。
<!--[if !supportLists]-->3. <!--[endif]-->部分撤銷
撤銷理由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對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標注冊予以撤銷。
<!--[if !supportLists]-->4. <!--[endif]-->后續(xù)注冊
注冊商標被撤銷的,自撤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