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評騰訊與奇瑞“QQ”商標之爭
【背景資料】
第4665825號“QQ”商標(以下簡稱爭議商標)由騰訊公司于2005年5月19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申請注冊,核準注冊日為2008年3月7日,核定使用在機車、汽車等商品上,專用權期限至2018年3月6日。2003年3月21日,奇瑞公司向商標局申請注冊了第3494779號“QQ”商標(簡稱引證商標一),指定使用在大客車、小汽車等商品上,該商標目前仍在異議復審程序中。2006年1月23日,奇瑞公司又向商標局申請注冊了第5136735號“QQ”商標(簡稱引證商標二),指定使用在陸、空、水或鐵路用機動車運載器、汽車等商品上,該商標目前仍在駁回復審程序中。2009年11月26日,奇瑞公司在法定期限內針對爭議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了撤銷申請。2013年2月17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2013)第04282號《關于第4665825號“QQ”商標爭議裁定書》(簡稱第04282號裁定),裁定:爭議商標予以撤銷。騰訊公司不服該裁定,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商評委所作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維持商評委裁定。騰訊公司不服該判決,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騰訊公司上訴主要事實和理由】
騰訊公司在二審中主張的主要事實與理由:
1、原審判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評審程序中漏審的事實不予認定,屬于事實認定錯誤,漏審事由包括:(1)對爭議商標注冊行為的正當性未予審查;(2)對奇瑞公司QQ商標使用行為的不正當性未予審查;(3)對騰訊公司主張第38類上的QQ商標在奇瑞公司使用QQ商標之前已構成馳名商標的事實未予審查。
2、爭議商標不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商標的情形,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有錯誤。
3、奇瑞公司對QQ商標的使用行為嚴重侵害了騰訊公司在同類商品上注冊在先的第1977837號商標的專用權,且奇瑞公司在QQ汽車上市和推廣活動中還實施了一系列盜用騰訊QQ馳名商標和攀附騰訊公司商標商譽的行為,具有明顯的不正當性,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應受到保護。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定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上述事實和理由分別進行了審理,并最終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一條“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的規(guī)定維持了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理由具體為:
即使騰訊公司的“QQ”商標在通訊服務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由于汽車商品和通訊服務差距較大,二者不構成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且并非由騰訊公司最早將“QQ”兩個字母作為商標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務上,法律并不禁止在不相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因此,奇瑞公司在汽車商品上使用“QQ”商標的行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不正當性,其通過合法的商業(yè)使用所積累的知名度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
騰訊公司在汽車等商品上注冊的第1977837號商標與本案爭議商標不同,其先后注冊的商標之間不當然具有延續(xù)關系。騰訊公司稱本案爭議商標為防御性商標的注冊,而防御性注冊行為也應當符合《商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特別是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在先享有的合法權利存在的情況下,應當進行避讓。
騰訊公司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具有不正當性,商標評審委員會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相關規(guī)定的認定是正確的,本院予以支持。
【律師觀點】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奇瑞公司是否在先使用“QQ”商標并在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影響,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和使用是否屬于搶注行為。單就法律適用來講,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撤銷爭議商標并無不當,但在事實認定部分尚待商榷。我們認為:
首先,騰訊公司主張的奇瑞公司并非“合法”“在先”使用,除了包含奇瑞公司的使用可能損害騰訊公司在通訊服務上已馳名“QQ”商標權益外,還應包含騰訊公司第1977837號“QQ”商標專用權。該商標系由騰訊公司于2001年08月31日提起注冊申請,并于2002年11月14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12類“小型機動車;摩托車;自行車”等商品上,早于奇瑞公司在汽車產品使用“QQ”商標的時間。盡管該商標后被撤銷,但在2003年至爭議商標申請日前,仍為有效商標,騰訊公司依法對該商標享有專用權。奇瑞公司在此期間的使用行為存在侵犯該商標專用權的風險。這一點在判決中并無任何評述。
其次,關于爭議商標是否為第1977837號“QQ”商標(以下簡稱基礎注冊商標)延續(xù)注冊的問題。我們認為基礎注冊商標與爭議商標是否一致并不是判定延續(xù)與否的唯一標準。本案中,盡管基礎注冊商標包含一定圖形要素,但考慮到我國相關公眾主要是通過對“qq”的呼叫來識別基礎注冊商標,而非是圖形,因此,基礎注冊商標整體表現仍為“qq”字母商標;A注冊商標與爭議商標標樣構成近似,指定使用商品構成類似,二者之間存在一定延續(xù)性。
北京市高院作出生效判決后,商評委所作裁定就會生效,爭議商標也將歸于無效。從程序上講,騰訊公司還可在2年內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騰訊公司和奇瑞公司“QQ”之爭是否會塵埃落定,讓我們拭目以待!
注:本文觀點僅代表律師個人觀點,系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發(fā)表的探討性意見,并不代表超凡公司觀點。
本文提及商標法條款均為原《商標法》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