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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再用這些注冊商標了 不但通過率是零還容易惹麻煩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以下這些要素出現在了商標中,一定很麻煩,是不會申請下來的:
1.官方標志、徽記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助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2)同外國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2.通用名稱
《商標法》規(guī)定,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3.描述性標志
指直接表示商品屬性或特點的詞語構成的標記,如表示商品主要原料的“鴨絨”、“純棉”等,表示產品功能的“熱得快”、“保暖”等字樣以及表明產品的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詞。
4.地名
《商標法》第10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地名主要是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則與其計提屬性相吻合,因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含有地名是允許的。另外,具有地名意義之外、人們最容易聯想到的地名
5.功能性三維標志
如一個輪胎制造者不能以其圓圈形狀作為商標;一把牛排刀的制造者,不能以鋸齒形刀刃作為商標
用詞的字面含義的地名可以作為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