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名知識產(chǎn)權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工作實踐中尤其是商標注冊的代理工作中遇到了很多法律問題,尤其是在注冊商標真正全方面的實現(xiàn)保護和價值的過程中往往交叉著許多其他部門法的問題,就像本杰明《法律的成長》中說的“原本以為清晰可見的界限如今看來已是晦暗不明,原本以為密不透風的墻如今看來也沒有密閉到滴水不入的地步!
商標注冊中許多的注冊人喜歡采用書法的字體作為中文商標的樣式進行注冊,這樣注冊的中文商標往往因為其字體的美觀和獨特性在日后的注冊商標使用中獲得更多消費者的喜愛和關注,但是簡簡單單的中文商標注冊還存在著相關的著作權的隱患。
第一種情況是商標注冊人使用的書法字體就是自己寫的,從這幅作品完成之后自己作為作者就當然獲得了著作權,不存在著作權的糾紛問題。第二種情況也是在商標注冊實踐中大部分書法作品產(chǎn)生的形式,是由書法家或者書法愛好者書寫的。這些作品有些是委托作品商標注冊人專門委托作者創(chuàng)作用于商標注冊或者其他商業(yè)用途并支付報酬的行為;有些作品是朋友之間私人贈予,更特殊的情況是作者送給一位友人,友人再轉(zhuǎn)送朋友的,作品原著作權人并不知道其作品未來會產(chǎn)生的用途。
《著作權法》規(guī)定文字作品的著作權人享有發(fā)表權和署名權,但是一般的時候商標的使用尤其是文字商標很少帶有著作權人的名字,如果一旦發(fā)生糾紛會侵犯作品的完整性和作者的署名權。很多商標在當初剛剛使用的時候沒有影響力,只是單純的標識性的作用比較大,但是許多品牌經(jīng)過多年的培育成長成了公眾比較熟悉的品牌,問題也就隨之產(chǎn)生了。例如前一陣陜西“漢中仙毫”作者訴茶葉協(xié)會公司非法使用商標這個案例充分說明了著作權糾紛容易產(chǎn)生的這一點問題。很多著作權人在商標使用的初期沒有注意到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或者沒有在意這種保護,商標注冊人有很多都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侵權了,這就產(chǎn)生了很多的問題。
在此,我想提醒商標注冊人一旦使用他人的書法作品或者美術作品用于商標注冊,請一定明確權利的歸屬。如果著作權人同意你將作品用于商標注冊使用,最好是簽訂書面的協(xié)議,防止因為著作權問題影響商標權利的實現(xiàn)從而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