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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后商標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
為正確審理商標案件,根據(jù)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guān)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和重新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guī)定,就人民法院審理商標案件有關(guān)管轄和法律適用等問題,制定本解釋。
第三條 第一審商標民事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涉及對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計劃單列市、直轄市轄區(qū)中級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注:該司法解釋于2014年2月10日通過,并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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